(一)貫徹執行國家和省、市有關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和保健食品、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、法律、法規和規章;按職責和權限研究制定相關的實施辦法、工作規劃并監督實施。
(二)負責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監督管理,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管理規范,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狀況調查,發布餐飲服務環節食品日常監管有關信息。
(三)依法組織對餐飲服務環節和保健食品、化妝品違法行為的查處;組織開展餐飲服務環節和保健食品、化妝品的專項執法監督活動;配合開展餐飲服務環節和保健食品、化妝品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。
(四)負責保健食品生產、經營許可和監督管理,監督實施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,發布保健食品監管有關信息。
(五)配合做好化妝品衛生許可、衛生監督管理和有關化妝品的管理工作。
(六)監督實施國家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地方性法規、規章;制定有關藥品監督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。
(七)監督實施藥品、醫療器械、藥品包裝材料法定標準;監督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以及醫療器械產品分類管理制度;監督實施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、實施醫療器械不良反應事件監測;監督實施藥品生產、藥品經營、中藥材生產、醫療機構制劑、非臨床研究和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。
(八)配合常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做好對藥品生產、經營企業的許可、辦理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登記、核發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相關工作。
(九)依法對藥品、醫療器械、藥品包裝材料生產、經營和使用單位進行日常監管,按規定監督抽查藥品、醫療器械和藥品包裝材料的質量,依法查處違反藥品、醫療器械、藥包材監督管理的法律、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。
(十)依法監管醫療用放射性藥品、麻醉藥品、毒性藥品、精神藥品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、藥源性興奮劑及特種藥械;負責本地區藥品、醫療器械、保健食品廣告刊播情況的檢查和提請查處。
(十一)負責藥品、餐飲服務業、保健食品、化妝品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培訓。
(十二)承辦市委、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