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貫徹執行食品(含食品添加劑、保健食品,下同)、藥品(含中藥,下同)、醫療器械、化妝品、保健用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,擬訂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。
(二)受市政府委托,代市政府履行食品監管職責,承擔監管責任。推動落實食品企業主體責任、縣(區)政府負總責的機制。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,著力防范區域性、系統性食品藥品風險。
(三)建立食品隱患排查治理機制。組織落實食品檢查年度計劃、重大整頓治理方案。落實食品監管信息公布制度。貫徹落實食品風險監測計劃、食品標準,根據食品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風險監測工作。
(四)負責對藥品、醫療器械、化妝品和保健用品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。貫徹執行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、分類管理制度及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。負責醫療器械注冊管理。建立藥品不良反應、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,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。貫徹執行國家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,承擔執業藥師注冊管理工作。推行國家基本目錄,配合實施國家基本制度。
(五)落實食品、藥品、醫療器械、化妝品、保健用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,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。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,對上述品種進行專項整治。
(六)負責全市食品藥品事故應急體系建設,擬訂市食品藥品事故應急預案。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,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。
(七)掌握分析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形勢、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,負責餐飲服務食品監督檢查工作;
(八)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科技發展規劃,負責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、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。
(九)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宣傳、教育培訓,推進誠信體系建設。
(十)指導縣(區)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,規范行政執法行為,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。
(十一)承擔市食品藥品委員會日常工作。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協調,健全協調聯動機制。落實食品藥品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,督促檢查縣(區)政府履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。
(十二)承辦市政府以及市食品藥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。